政府要求銀行全面追查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是否被移轉作為建商融資,建商銀根恐再緊縮。圖為示意圖。記者黃義書/攝影【作者:黃義書,日期:2024-12-14,數位典藏序號:20241213173117819】
為了避免「監管套利」打擊政府的房市管制政策,銀行公會在金管會指示之下,已在本月2日全面發函給本國銀行業者,為防範過多的信用資源流向不動產市場,將要求銀行全面追查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是否被移轉作為建商融資,建商銀根恐再被緊縮。
所謂的「監管套利」,意指中央銀行的房市管制政策要求銀行貸款給建商土融成數,最多不能超過5成,其中有1成還得保留動工時才能撥款,以及銀行法第72條之2對不動產授信的規定,和金管會、央行均要求銀行進行其他不動產放款總量管制等各種監管措施,但租賃或融資公司卻因為不受金管會、央行監管,因此貸放給建商資金完全不受限,還以8%、9%,甚至10%以上的利率貸給建商,獲取暴利,被金融業者稱之為「監管套利」。
在這份12月2日的函文當中,還有另一個對聯合徵信中心揭露資訊的要求,金融業者認為除了使建商的借款現形之外,中小企業戶也會受到影響。
銀行主管指出,銀行公會已發文聯徵中心,強化租賃公司報送關於「融資租賃交易」授信資料的正確性和即時性,不要延遲以免銀行評估案件時會有落差;對於有機器設備租賃的中小企業影響面,主管指出,倘若銀行看到聯徵中心的資料,很有可能把這些承租的機器設備計入中小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面」,也會影響銀行的徵信結果,但主管指出,這種作法較能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負債狀況。
據了解,其實在銀行公會12月2日發函之前,金管會已在上月21日發文銀行公會,2日則是正式對全體銀行下達指令。知情人士也透露,金管會對BNPL(先買後付)的關注,已把範圍延伸到「非屬融資租賃公司」的層面,亦即要求銀行,連同不是融資租賃背景的業者,只要有辦理BNPL業務,提供自然人消費這類放款者,全部都要納管,並且依照銀行公會所訂定的「授信實務守則」來要求借款人,即使是向銀行聲稱沒有從事BNPL的,也必須簽下切結書。
銀行公會先前已訂定「授信實務守則」,2日的發函亦已要求明訂在各銀行的授信規定中,主要內容包括了租賃公司若有提供BNPL的業務或是中古車融資,銀行的授信SOP作業必須做到四大重點包括:1、檢視相關放款規模大小;2、必須進一步檢視特定客群的放款集中度;3、得簽署「切結書」切結對中古車融資或是BNPL已經有建立風控機制,或內部已訂有「消費者保護規定」,才能取得銀行的放款;4、銀行必須要在聯徵中心的資料上面註記。
2024/12/15 11:15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8426656?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