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發布解釋令,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符合一定交易條件者,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業者提供網路連線遊戲個人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包括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該業者對買賣雙方的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是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台披露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台幣換算比值,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可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須自行留存備查。
賦稅署官員說,近年來網路連線遊戲盛行,許多玩家會交易遊戲幣,考量這類交易都是在線上完成且具高度隱匿性,為確保履約,業者從事遊戲幣交易採取先買後賣模式營運,並搭配一定的買賣雙方實名身分驗證及履約保證機制,預防詐騙及提升交易安全。
官員舉例說,甲業者於網路揭示A遊戲幣兌換台幣的比值為賣家比值140:1、買家比值130:1,乙賣家將出售130000枚遊戲幣,轉入甲業者經營的遊戲帳號,甲就支付929元(130000÷140)給乙;當丙買家向甲購買130000枚遊戲幣,甲收到丙付的1000元(130000÷130)後,再將130000枚遊戲幣轉入丙之遊戲帳號。
官員說,從交易形態來看,甲業者同時經手金流(買賣價金)及物流(遊戲幣),似屬於先買後賣A遊戲幣,但若按照進銷貨模式認定,應該以甲賣給丙的金額計算銷項稅額;不過,實務上因為甲業者的交易前手(乙賣家)為個人,如果乙是向遊戲營運業者買遊戲幣,因為該業者一開始已就銷售額全額報繳營業稅,考量之後的交易型態為C2B2C,甲業者(即中間之B)將因無法向乙賣家(即C)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形成賣給丙買家(即C)時又按銷售額全額課稅的情形,將導致營業稅稅負增加。
官員表示,在解釋令發布後,甲業者向乙賣家購買遊戲幣時,可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收付買賣價金等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71元(1000元-929元)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若乙賣家也是業者,甲業者應按收取丙買家的價金1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就其自乙賣家取得929元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兩者最終租稅負擔相同。
財政部指出,考量這類營業人的產業特性及其C2B2C交易模式的確有特殊性,且服務對象包含遊戲幣買賣雙方,為合理化其租稅負擔,因此發布這紙解釋令;此外,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即可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官員也提醒,依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時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個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取得代價者,屬於銷售勞務,應於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時辦理稅籍登記。
2024/12/09 11:0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41303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