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拋棄繼承前先三思 遺產稅恐不減反增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被繼承人子女其中1位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第一順序的部分子女想拋棄繼承權,給次親等的未成年子女繼承,可否增加遺產稅扣除額?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此舉不但不會由其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反因喪失繼承權而無法增加扣除額,導致扣除額減少、遺產稅增加,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

台北國稅局說明,「民法」規定的代位繼承者,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然而,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的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由其次親等的直血親卑親屬與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但此舉不但不會由其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反而會喪失繼承權,無法達到增加扣除額以減少遺產稅的目的。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有2名兒子乙君及丙君,乙君先甲君死亡、有1子丁君(民國100年出生),甲君於113年5月23日去世,由丙君及丁君為甲君的共同繼承人,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屬扣除額如下:

1.全體繼承人皆繼承:丙君及丁君每人可扣除直系血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又丁君為未成年,可按其距離成年18歲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增加扣除額280萬元(56萬x5年),總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

2.丙君拋棄繼承,丙君下一代尚無繼承權,其應繼分歸屬於同一順位繼承人丁君,由丁君單獨繼承,僅能扣除丁君1人的扣除額56萬元,及加計按丁君距離成年年數加扣280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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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08:30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7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