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路口閃紅燈停不停?他曝一票人都「滑」過去 網:有它才會守規定

近日有網友發問,在路上遇到有「停」標字和閃紅燈的路口,是應該完全停止再開,還是輕踩著煞車慢速滑過去?圖/ingimage

開車上路有許多細節要注意,不然一不小心就會違規。近日有網友發問,在路上遇到有「停」標字或閃紅燈的路口,是應該完全停止再開,還是輕踩著煞車慢速滑過去?

原PO在PTT發文,表示自己發現大部分的駕駛都是輕踩著煞車慢速滑過去,甚至連警車也是一樣,「台68下竹北閘道也有閃紅燈,沒看過有停車再開的」。

文章引來大量網友留言,有許多網友表示自己不會完全停止,「規定是要完全停止再開,實務上很少人這麼做,而且在停止線停會被房子擋住,看不到橫向有沒有車,要再往前幾公尺停著才看得到」、「台灣路口一堆路障,不往前高機率兩邊什麼都看不到」、「正常要停吧,可是在台灣怕後面的撞上來,通常不會全停」、「在台灣停了反而危險,我都減速而已」。

有網友表示自己會停,還有人因此被後車按喇叭,「我在遠方看到閃燈跟無號誌路口就會開始減速,到路口一定停住,就算後面的車不爽也別管他」、「我會停下再開,常被叭」、「我好幾次停,後面急煞,罵『停屁』,台灣設置這個真的爛」。

也有網友表示,大家只會在有科技執法的地方會乖乖停車,「只要有科技執法 大家就突然都看得懂閃紅燈和『停』了,一台一台停,乖的勒。對付飆仔第二好的教育就是罰錢」、「你可以去科技執法的路口試試看」。

事實上,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第177條指出,「停」標字與「停車再開」標誌的意義相同,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為了自己的荷包和大家的行車安全,遇到「停」跟閃紅燈還是停下來比較好。

2024/11/25 15:2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11/8383358?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