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出售免稅農地 這種情況要追繳遺產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贈稅法」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做農業使用,若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地為基準,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地補徵遺產稅。

不過,若繼承的持分農地,先辦理土地分割後再出售,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只就分割後出售的農地補徵遺產稅;或所遺農地雖未辦理土地標示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也可只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年7月15日過世,遺留有1筆A地號土地(持分全),繼承人經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地做農業使用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並由乙君及丙君2人辦理繼承登記(持分各1/2)。A地號土地於2023年5月5日辦理共有物分割為A1及A2地號(面積各半,持分全),分別由乙君及丙君取得A1及A2地號。

北區國稅局指出,乙君於2023年7月2日出售分割後A1地號土地,丙君則就分割後A2地號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此,國稅局僅就乙君承受自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地號土地,先經分割後再行出售的A1地號面積部分,追繳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注意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自繼承人承受日起5年內,應持有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才符合減免要件;若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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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08:33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7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