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台綠公司從工會除名;台綠員工反彈,氣得提告主張該會議決議無效,一審獲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台鹽綠能公司爆光電弊案、內部問題又不斷,母公司台鹽與子公司關係緊張。台鹽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台綠公司從工會除名;台綠員工反彈,氣得提告主張該會議決議無效,一審獲勝。
據了解,台綠公司決定要成立自己工會。南市勞工局表示,尚未收到台鹽綠能申請成立工會的相關文件,對於台綠員工繼續留在台鹽工會、或自組工會均尊重。
台綠工會代表黃女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台鹽工會2019年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的工會章程規定「本會以台鹽公司、各營業所、進口鹽儲運所、台鹽綠能公司為組織範圍...」而她受雇於台綠,入職之初即加入工會會員,繳納入會費500元,每月並由台綠於發薪時自動扣繳會費100元。
她指出,不料工會去年12月底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台鹽綠能公司自工會組織除名」,包含她在內的62名台綠員工全數除名,已剝奪台綠員工加入工會權利,且工會作成該決議前未給予台綠陳述意見機會,已違反工會法外,未依工會規定進行監事會調查程序,認為會議的決議應屬無效。
台鹽工會供稱,台綠2017年成立之初,員工人數未滿30人,未達工會組織人數門檻,基於公平照顧原則,2019年才將組織範圍擴增包含台綠,如今台綠員工人數成長至62人,已達自立工會門檻,況台綠已設有董事長、董事會,且其營運方向、員工工作內容、勞資關係、員工福利等皆與台鹽不同,曾於2022年7月間建請台綠自立工會,但因其人員異動頻繁,遲未處理。
工會也指出,台綠已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自行選出第1屆勞資代表,工會於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討論修改其組織範圍,即剔除台綠,便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工會認為,工會採會員代表制,在章程中只規定有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並無會員大會,因此,依規定「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是指以『會員代表大會』;當日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為36人,有關剔除台鹽綠能除名第1案、第2案分別經33票、32票同意,均逾3分之2以上同意門檻。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有關會員除名規定,既經載明在工會章程中,工會會員除名自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才算合法,且依其「會員」定義「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本業而年滿16歲以上男女從業人員,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以外均應為工會會員」。
法官也說,工會分別製作有會員名單、會員代表名冊,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有會員252人(台綠61人)、會員代表37人(台綠2人),所以工會辯稱「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是指「除名處分應以『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並不可採。
2024/11/24 07:0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838081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