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的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此外,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還要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給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價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若原要保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的要保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該贈與的保單應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將繼承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5張保單,並於2023年1月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截至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600萬元,此時甲君應辦理贈與稅申報;若甲君不幸於2024年5月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的保單,應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以計算截至繼承日止的保單價值準備金700萬元,計入甲君的遺產總額申報繳納遺產稅。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2024/11/22 08:28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71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