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把握降溫1.5度最後契機 學者籲台灣NDC 3.0應比肩國際、內外兼治

COP29氣候峰會正在亞塞拜然巴庫舉行,英國首相Keir Starmer已在其中的「世界領袖氣候行動高峰會」,宣布英國NDC3.0減碳目標,承諾2035年較1990年排放水準減排81%,展現氣候治理雄心。路透

學者指出,2025 年2月將提交的第三輪國家自定貢獻,也稱為 NDC3.0,可能是全球實現巴黎協定 1.5°C 限溫目標的最後契機,建議我國NDC3.0減碳新目標不能淪為口號,應有氣候治理行動計畫與財務支援,還可將氣候外交納入 NDC 減量策略,既要比肩國際,還要內外兼治。

2015年巴黎協定要求各國應提出在2020年以後的氣候行動,包括減量措施、減量目標及調適氣候變遷衝擊等,稱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簡稱NDC),並每5年更新提交。

根據去年 COP28 的首次「全球盤點」結果,若要將全球升溫限制在 1.5°C,各國必須採取深度、快速且持續的減排行動,也就是到 2030 年須比 2019 年減排 43%,到 2035 年減排 60%,並於 2050 年實現二氧化碳淨零排放目標。

即將於 2025 年2月提交的第三輪國家自定貢獻,也稱為 NDC3.0,將以第一次全球盤點的結果為依據。NDC3.0 必須比當前的 NDCs 進步且更具雄心,因這不僅是各國投資未來的計畫,更可能是全球實現巴黎協定 1.5°C 限溫目標的最後契機。

台大環工所兼任助理教授劉銘龍表示,英國首相Keir Starmer在COP29召開的「世界領袖氣候行動高峰會」,宣布英國NDC3.0減碳目標,承諾2035年較1990年排放水準減排81%。這是COP29已開發國家提出的第一個具氣候雄心的減碳目標。而下屆氣候峰會COP30主辦國巴西,也在會場宣布2035年NDC承諾較2005年水準削減59~67%。

賴清德總統在「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上表示,台灣作為全球供應鏈的重要成員,必須強化氣候行動,並加速與國際 NDC 接軌。同時,他強調應全面檢視 2030 年的減碳目標,並重新設定 2032 年及 2035 年更加積極的減碳新目標。

劉銘龍指出,我國最初設定的國家自定貢獻(iNDC)目標為2030年較基準年(2005年)減排20%。2021年依照格拉斯哥氣候協議,將目標提高至減排24%±1%。然而,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0條規定,政府應於今年內提出第三期(2026-2030年)階段管制目標,但截至目前尚未公布。

對於我國NDC3.0減碳新目標,如何展現臺灣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責任與承諾,劉銘龍具體提出四項建議:

一、 不要淪為口號式減碳目標,應該具體回應COP28共識,包括2030 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增加至三倍,能源效率改善的年增率至兩倍等;加速淘汰燃煤電廠,提出台灣的去煤時間表;以及加速零碳和低排放技術的發展,包括但不限於再生能源、核能、減排和去除技術,如碳捕捉利用和儲能,重新檢討我國能源配比。

二、 要有氣候治理行動計畫與財務支援,具體建議制定「2050國家淨零轉型特別條例」,以八年兆元經費,投入國家氣候轉型建設。環境部預計從2026年起正式開徵碳費,初估每年徵收僅約60億元,但要達成2035年NDC雄心目標,如期達成國家淨零轉型,應有專法及特別預算支持。

三、 擴大參與與提升透明度,目前NDC國家自定貢獻的訂定,缺乏地方政府、學界、公民團體的參與,決策共識度與透明度都不足。再者,如何增進國家氣候行動計畫與城市減量調適的連結,以實現多層次氣候治理實為當務之急。

四、 應將氣候外交納入 NDC 減量策略。外交部每年平均投入3億美元以上的援外經費,若能透過雙邊或多邊合作,積極協助我國友邦提升氣候韌性,改善其生活品質並促進環境永續,不僅可以鞏固邦誼,還可依據巴黎協定第6條國際合作市場機制,將外交與氣候行動相結合,避免直接購買國際碳權「濫權充數」的風險,達到減量目標的同時,也實現更深遠的外交價值與環境效益。

2024/11/19 23:0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8371205?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