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持刀用力刺高鐵座椅。(圖/資料畫面)
發生在16日台灣高鐵814次列車陳姓男子持刀案,陳男為躲避警方追捕,曾2度變裝,最後仍在南投縣魚池鄉落網。全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複訊後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北院召開羈押庭,裁定陳男2萬9000元交保,限制住居。
北院裁定理由認為,陳男所犯為刑法恐嚇公眾、恐嚇罪,均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情形,不得羈押。又陳男雖有疑似煙滅證據舉止,但因全案已有被害人供述、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事證,因此因陳男煙滅證據而致案情晦暗不明可能性不高。
另陳男犯後逃到現居地附近的南投縣境內遭拘提到案,足認沒有出境出海等長期逃避案件的舉止,得以侵害較小手段替代羈押以確保被告到案。且檢察官並未就陳男是否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等罪之虞,提出作為聲請羈押之原因,經比例原則權衡後,認為尚無羈押之必要,裁定2萬9000元交保,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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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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