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環快永和段包商中華工程為免支付工程逾期罰款新台幣3877萬餘元,涉以喝花酒、性招待營建署人員。更二審以刑法沒收新制「過苛調節條款」判沒收30萬餘元,最高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中華工程承攬新北環快第七標及第八標(永和段)期間,但因施工管理不善,導致原應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完工的永和段工程延至102年1月28日才通車。
檢方指控,中華工程為逃避營建署裁罰逾期罰款,涉嫌安排營建署人員喝花酒及性招待。營建署人員接受招待後,涉嫌在驗收放水及給予工期展延,使中華工程免罰新台幣1億8091萬餘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涉案人員1年2月至12年6月不等刑期,並認定中華工程因此免罰3877萬8204元。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並認定中華工程的犯罪所得應沒收。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涉案人員罪刑部分判決確定,針對沒收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認定,營建署主張中華工程逾期完工的說法,已於另案民事訴訟被駁回確定,中華工程也未因此受有免支付逾期罰款的財產上利益,未有犯罪所得,判決免沒收。案經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改認定,涉案營建署人員的違法行為,使中華工程因減少支付罰款而獲利,考量其逾期完工項目的犯罪價值低微,且原先罰款計算公式過苛,遂依刑法沒收新制第38條予以酌減,改判沒收30萬7141元。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無違誤,檢方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24/11/19 10:01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36922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