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無照保母虐3月女嬰害終身失明、發展遲緩 高院加重改判7年半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謝姓無照保母5年前,受託全天候照護3個月大女嬰,卻涉嫌激烈搖晃女嬰導致雙眼失明、腦部萎縮、且發展遲緩,女嬰下巴處還遭謝女毆打瘀青,謝女和丈夫謝男均被控虐嬰,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謝女6年徒刑、傷害罪判拘役50天,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謝女仍矢口否認犯罪,且一審判刑過輕,涉犯傷害致重傷罪分加重改判為7年半,傷害罪部份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45天,可上訴;謝男仍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謝女從2019年1月28日起受3月大女嬰的父母委託,每週一至週五全天候照顧女嬰,同年2月13日晚間,謝女卻在住處傷害女嬰,導致下巴兩側瘀青;14日至17日因適逢農曆春節期間,由女嬰父母接回自行照顧。

2月19日晚間謝女丈夫謝男下班返家,因謝女外出倒垃圾,由謝男協助照看女嬰約1小時。不久,女嬰疑遭不當方式搖晃頭部,致昏迷不醒,謝女、謝男發現後,緊急將女嬰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急救。

女嬰被診斷出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等症狀,緊急安排住院治療;女嬰雖然接受腦膜下腹膜腔引流手術並持續治療,仍因腦傷導致腦部萎縮、發展遲緩、雙眼失明。

謝女應訊否認傷害女嬰,供稱她離家不久就接到丈夫打電話稱已將女嬰送醫急救。謝男亦否認毆打女嬰,辯稱女嬰原本坐在椅子上,自己下樓處理事情再返回現場,已叫不醒女嬰。士林地檢署認定謝女2人說詞不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等罪起訴2人。

士林地院審理時,謝女2人仍不認罪;鑑定人邱姓醫師證稱,根據女嬰頭部電腦斷層掃描結果,女嬰應該是遭一次性外力介入傷害所致,斥責女嬰在案發時僅3個月大,謝女卻傷害女嬰造成重傷害結果,害女嬰難以健全成長,審酌謝女否認犯行,並拒絕與女嬰父母和解,依重傷害罪判刑6年,另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謝男因罪證不足,判無罪。

檢察官和謝女均不服上訴,檢察官指出,謝女觸犯成年人傷害兒童致重傷害,一審判刑過輕、不當。

高等法院認定檢方上訴有理由,今將重傷罪加重改判為7年半,傷害罪部份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謝男仍判無罪。可上訴。

2024/11/12 17:03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6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