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余姓男子與女友李女同居,按月匯3萬到3萬5千元給李女,贈予鑽戒、鑽錶,去年2人爭吵分手,余男主張匯款是婚後購屋基金,具借貸和寄託關係,訴請李女返還117萬元及鑽戒等物,李女堅稱余男屬贈與行為,高等法院認定余男無法舉證匯款是購屋基金或借貸關係,判余男敗訴確定。
余男主張,和李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在北市同居。他自2019年12月起按月匯款3萬元給李女,作為2人結婚後購屋基金,2020年3月起,改為匯款3萬5000元,截至2023年2月為止,共匯款117萬元;另外,2人同居期間,他購買鑽戒、香奈兒鑽錶、兩個香奈兒包包、筆電等物「借給」李女使用,均成立借貸及寄託契約。
余男說,2人於2013年3月因口角爭執分手,李女即離開同居處,因此須返還匯款117萬元及出借的鑽戒、鑽錶及名牌包等物。
李女反駁說,和余男之間並無寄託關係存在,117萬元匯款是余男贈與的零用金,鑽戒等物是余男送她的禮物,並非借貸或寄託關係。
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余男無法舉證117萬元匯款是2人結婚後的購屋基金用途,另依據2人通訊對話內容,發現鑽錶、名牌包等物是余男贈與李女的生日禮物,判余男敗訴。
余男不服一審判決,針對117萬元匯款的部分上訴高院;至於原先請求返還鑽戒、鑽錶等部分,因未上訴而確定。
高院審理指出,依據余男、李女LINE通訊紀錄,余男均將匯款以「零用錢」、「治裝費」稱呼,均未提及購屋基金,余男甚至在決定分手後提醒李女「將我買給妳的包包、鑽戒等都拿去賣一賣,至少還有80萬元生活費可用」,綜合相關事證認定余男無法舉證該匯款為婚後的購屋基金,或有借貸關係,判余男敗訴確定。
2024/11/0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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