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從事鐵工的吳姓男子,今年(2024年)2月27日上午於住處喝自釀的苦瓜酒,騎機車於彰化縣芳苑鄉被警方攔查,酒測達0.37毫克,他聲明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法院卻認為他已經是第7次酒駕,之前6次都判處罰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刑,吳男始終沒有警惕,如果再判可易科罰金之刑,將使吳男有僥倖之心,依公共危險罪重判徒刑7月,必須入獄蹲苦窯,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國中畢業從事鐵工的吳男,之前有6次酒駕紀錄,第5與第6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1萬元、6月及併科罰金6萬元,合併執行11月(可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6萬5000元,於2019年執行完畢,他卻又於今年2月27日上午酒駕,彰化地檢署聲明,吳男於5年內故意再犯這件酒駕,顯見他對於刑罰反應力乃屬薄弱,仍難收矯治之效,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量刑。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同檢方的聲明,判處徒刑7月,應入獄執行,吳男上訴二審,他承認喝酒後騎機車,他以為酒退了,客戶一直找他,他才騎機車出門幫客戶整修住宅,希望判可以易科罰金之刑,讓他免除入獄。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吳男前6次酒駕,都是判處罰金刑、拘役刑、得易科罰金之刑,仍無悔改之意,亦未能足以矯正他的酒駕行為,倘仍使他受得易科罰金的處罰,不僅使他心存僥倖,且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亦有不利影響,據此駁回上訴,維持7月徒刑,必須入獄執行,全案判決確定。
2024/11/08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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