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罕見!台中市66歲黃姓男子,21年前在南投縣迎娶陳姓女子為妻,舉辦公開婚禮宴客,還拍攝結婚照片,但沒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事隔12年後,他又與不知情的林姓女子結婚並辦理登記,又過了9年被原配陳女告發,他趕緊向警方自首,台中地檢署依重婚罪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刑法雖設有重婚罪,但被起訴判刑者相當罕見,主因是以前的婚姻構成要件,是要舉辦公開儀式,之後民法修正為登記制度,要實際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會生效,然而絕大多數重婚者,並不會舉辦公開婚宴,或不會登記,也就不構成結婚要件,雖有齊人之福的事實,但並不觸犯重婚罪。
判決書指出,現年66歲的黃男,2003年9月與陳女在南投縣草屯鎮舉辦有親友到場的迎娶婚禮,以及宴客等公開儀式,但卻沒有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事隔12年,他又於2015年10月,與不知情的林女辦理結婚登記,之前迎娶的陳女提出告訴,但黃男在檢警尚未偵辦之前,即向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自首,由警方函送法辦,台中地檢署起訴。
中檢強調,黃男於2003年與陳女結婚時,當時民法規範的婚姻成立要件,並非登記制度,而是有公開的儀式,黃男與陳女結婚之後,雖未登記,但兩人有宴客等公開儀式,又有當時結婚照片為證據,他與林女結婚之後,民法已經改為登記制度,他到戶政所辦理婚姻登記,已經構成重婚罪而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黃男無前科,明知自己與告訴人陳女舉辦公開儀式結婚,是有配偶之人,竟於原婚姻關係存續中,又與林女結婚,破壞婚姻本質及社會倫常,法治觀念不足,應予非難,但考量他主動自首坦承犯行,且已與陳女和解,陳女今年10月底具狀表示不再追究,依法撤回告訴等語,但重婚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沒有效力,判處黃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2024/11/0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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