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建設課鄭姓僱員驗收工程,涉嫌向包商索賄15萬元,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徒刑4年,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從輕改判2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指出,2018年12月和2020年7月,被告鄭男分別辦理鄉公所「雙新公園南側排水渠道改善工程」和「鹽埔鄉豐年路尾段道路改善工程」等採購標案,並負責發包、履約管理、估(驗)收及請款等業務。
鄭男涉嫌向陳姓廠商索賄共15萬元,陳男擔心工程驗收和請款遭刁難,將現金裝入信封袋交付。案經民眾向廉政署南調組檢舉,報請屏東地檢署偵辦後,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
地院認定鄭觸犯2罪,並繳回賄款,併處執行刑4年,褫奪公權4年﹔陳姓包商則犯交付賄賂共2罪,併處8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須向公庫交付10萬元。
僅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其索賄金額不高,並坦承犯行等情節,從輕發落,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褫奪公權3年,仍可上訴。
2024/11/07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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