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指出,本案共犯陳啟昱現經通緝在案,如使被告2人交保在外,顯然有勾串證人或有湮滅、變造、偽造證據之虞等理由,裁押禁見。圖/本報資料照
涉光電弊案台鹽綠能前副總理郭政瑋及晁暘開發負責人戴妤倩2人,台南地院2度召開羈押庭後請回,台南地檢署2度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昨晚撤銷,發回台南地院更裁,今天裁押禁見。法官認共犯陳啟昱現經通緝在案,如使2人交保在外,有串供及滅證之虞而裁押。
台南地院指出,戴姓及郭姓被告2人犯罪嫌疑,有卷內證據及相關證人證詞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均重大。
台南地院表示,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知戴姓及郭姓被告與共犯顯然相互熟識,關係並非一般,難認被告2人對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損害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利益毫無所悉。
又本案共犯陳啟昱現經通緝在案,再考量本案犯罪事實及金流複雜,涉及經手人員甚多,相關案情及潛在犯罪事實仍待檢警釐清,所以如使被告2人交保在外,顯然有勾串證人或有湮滅、變造、偽造證據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2024/11/06 16:58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4248/834218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