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慢車道飆117公里挨罰 台中男打官司怨「測速機藏草叢」敗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黃姓駕駛今年1月行駛於台中市南屯區,在限速50公里的慢車道上,以時速117公里高速行駛,警方用移動式雷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1萬6000元罰鍰,黃男提行政訴訟,指該測速機置於草叢,不符合明確性原則,應撤銷罰單,法官卻認為,法律並無明文測速機不得放於草叢,判決黃男敗訴,黃男上訴二審,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而駁回,黃男兩次皆敗訴,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今年(2024年)1月25日下午2時許,駕駛自用轎車行駛於環中路4段、過龍富八路口的慢車道時,被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拍到時速高達117公里,該路段限速50公里,且又是慢車道,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處罰鍰1萬60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不服裁罰,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罰單,主要理由是警察將雷達測速儀放在草叢,當時也不見警車,不符合行政明確性原則。

法官卻認為,警政署的「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但此規定已於2019年底,經警政署發文停止適用。

法官強調,黃男違規時,上述規定已停止適用,即無黃男主張員警應著制服、將警車停放於適當位置的要求,至於雷達測速機放置於草叢處(實際上放置於分隔島,但當時沒有除草,草比較長),法律並無明文禁止,且舉發員警也於該地點前方100至300公尺前設置警告標誌,此部分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原則,據此判決黃男敗訴。

黃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他主張,法律不禁止測速機器不得放置草叢,但也沒有明文規定測速儀器得放置於草叢,且未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行為應明確原則,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裁決撤銷。

二審法官認為,測速機器放置草叢,法律並無明文禁止,且舉發員警於該地點前方100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照相警告標誌,沒有違反行政程序法,拍照地點沒有公布於網站,並不影響警方取證的合法性,據此判決他敗訴,全案確定。

2024/11/06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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