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玉華/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今(5日)表示,大巨蛋未依規定在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已在主要出入口張貼公安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依《建築法》裁罰12萬元,限期遠雄集團於10日內申報。若逾期未申報,將加重裁罰至30萬元,並可連續罰,必要時將勒令停用或採取斷水斷電等強制措施。
建管處指出,根據《建築法》第77條及相關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大巨蛋於2023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應於2024年11月2日以前完成首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但至今尚未完成申報,已逾法定期限。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強調,公共安全無小事,特別是大型公共集會場所,應嚴格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確保市民安全。對於未依規定申報的建築物,將依法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將加重處罰,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並可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強制措施。
2024/11/05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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