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機車路邊停車「忘1件事」吃罰單 最重3600元進國庫!

黃筱薇/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名網友分享,某天騎車在巷弄裡,好不容易看到有車位,當下沒有打方向燈就直接轉彎進入車位,沒想到被後方車輛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讓原PO感到無奈。貼文曝光,引起網友熱議。

網友在社群平台Mobile01分享,有天收到一張「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單,但卻發現只是機車在停車時,沒有打方向燈就直接停進車格裡,他強調,當下並沒有轉彎或是變換車,對此讓原PO十分困惑,「網路上查詢相關案件查不太到類似這種情況,只查到汽車停停車格需要打方向燈,我停在馬路上的機車停車格也要打方向燈嗎?」。

貼文曝光,引起網友熱議,「有沒有規定我是不知道,但我騎車要這樣停車我是會打右轉燈」、「本來就要打方向燈,你在路中間突然煞停,請問是要攔車?逼車?還是買檳榔?還是去旁邊停車格?誰知道啊?」、「你打方向燈,後方的車就知道你要路邊停靠,就能先慢下來留意你的動作」、「規定是要喔,但說真的我騎車沒打過」、「終於哦,一堆機車不打方向燈突然停車找車位」。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未依規定使用燈號,開罰1200元至3600元罰鍰。因此,即便機車停入機車格僅是幾秒鐘的動作,仍得透過燈號告知其他駕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若要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皆應顯示燈號、做出手勢告知後方或是其他車輛。

2024/11/05 00:30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85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