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法務部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其中懷孕婦女墮胎處罰,從3000元罰金提高至8萬元;意圖營利而犯墮胎罪,罰金從1萬5千元提高至50萬元,因而致婦女於死者提高至200萬元,致重傷者提高至100萬元,罰金提高26倍至133倍。對此,法務部表示,原罰金刑已不合時宜,提高罰金是為使刑法各罰金數額級距一致。
法務部指出,我國墮胎罪並非處罰所有墮胎行為,而是在兼顧懷孕婦女身體自主權及對胎兒生命權保護前提下,於合乎「優生保健法」等相關規定情形時,懷孕婦女仍得合法進行人工流產。
法務部解釋,鑑於德國、日本相關法律,考量胎兒乃將來人格成長過程中之生命體,不可任意剝奪與侵害,仍認為懷孕婦女墮胎權應受限制,同時另訂允許婦女有條件合法墮胎依據,其立法體例與刑法及優生保健法規範意旨並無不同,也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根據修正草案,懷胎婦女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表示,考量墮胎為非定式犯罪,即本罪構成行為,沒有預設行為人應採取何種行為模式,因此刪除有關「服藥或以他法」等構成要件。為使刑法罰金級距一致,因此將原條文3000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8萬元以下。
此外,對於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必要,懷胎婦女墮胎或聽從他人墮胎,從「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
修正草案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墮胎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罰金從1萬5千元以下提高至50萬元以下;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3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從1萬5千元以下,提高至200萬元以下;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也從1萬5千元提高至100萬元。
法務部說,考量現行「醫療法」已對醫療廣告設有一定行政管制措施,同時參酌德國已刪除「宣傳墮胎罪」刑事處罰規定,而統計資料顯示,近10年並無因宣傳墮胎罪被起訴及判決的案件。
2024/10/3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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