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環境部增訂移動污染源管理 裁罰準則加重業者裁罰

環境部28日修正發布「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大氣環境司司長張順欽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的裁罰方式,並於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罰鍰範圍內,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之罰鍰。

張順欽解釋,在這次的修法中,主要是修正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及明列計算公式,將公式中臚列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公式將會參考移動污染源類型、違規情節、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等三項。

空氣污染防制法2018年8月1日修正新增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依據,有助於因地制宜管制移動污染源,這次參考各縣市環保局數年執法情形,設計各種移動污染源類型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措施的裁罰因子並納入裁罰準則。

為強化源頭管理,環境部這次修正特將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違反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應遵行事項等違規行為納入裁罰準則;另外也從燃料使用面著手,針對現行裁罰準則有關移動污染源使用燃料超過標準,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或燃料抽測之違規行為,納入屬施工機具、火車、航空器的裁罰因子。

至於燃料供給面,規劃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之罰鍰,課予燃料供給者更重的責任義務。張順欽舉例,違反燃料標準者,過去超過1項罰10萬元,未來將裁罰40萬元,讓裁罰基準更為合理。

另外,環境部表示,本次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修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以提升執法行政效益。

2024/10/28 21:53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8321994?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