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死亡前2年贈與視為遺產違憲 財政部這樣回應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在死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今判決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對此,財政部表示,將審慎研議修法,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而修法前會遺產受益比例分配遺產稅。

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上述「遺贈稅法」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方式分散遺產規避稅負,以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憲法法庭的判決,將審慎研議修法,希望兼顧租稅公平及維護納稅人權益下,同時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法之前,會先依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率,分配其須繳納的遺產稅額。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2024/10/28 20:38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44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