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父母分年贈與子女 搞錯這個規定被補稅及罰鍰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而非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此外,若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則按曆年制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2023年1月1日及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1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累計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56萬元,因此發單補稅15.6萬元(156萬×稅率10%),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可善用贈與人在1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2024/10/28 08:04

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4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