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汪小菲控友沒還人民幣、台幣 北院判決結果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汪小菲不滿傅姓友人向他借款人民幣25萬元買名錶後只還一半,還有另筆台幣270萬元的債務也沒有還,決定提告。台北地院依協議書等認定傅男必須還款,判傅應給付汪人民幣12萬5000元與台幣270萬元;可上訴。

汪小菲主張,傅男為購買名錶,去年6月向他借款人民幣25萬,還承諾會盡快還款;後來兩人於7月14日另曾簽立借款協議書,傅男向他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限至9月4日止,並約定傅男自借款日起應按年息5%計算利息,如果傅男未依約還款,他能向傅男請求因催繳借款債務所衍生的律師費用。

汪小菲說,傅男在借款期限到期後,未還款也沒有給利息,後經他提起本件告訴,他才匯還人民幣12萬5000元,因此他要求傅男清償欠款,以及台幣20萬元律師費用。

傅男並不爭執有借款,然汪小菲的公司還欠他的公司兩筆工程款,分別為台幣50萬元、27萬5000元,因此希望先扣除這些工程款後,他再分期償還欠款。

北院認為,傅雖指汪欠兩筆工程款,然傅名下公司報價單上的「客戶確認簽名」為空白,代表縱使存在該筆工程款存在,也屬於「兩間公司」間的債務,非「兩人的債務」,無法抵銷。

北院再根據汪、傅的微信對話訊息截圖、網路銀行轉帳回單、借款協議書、收據等,認定傅男確實尚未還給汪男人民幣12萬5000元、台幣250萬元以及律師費20萬元,判應賠償。

2024/10/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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