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10歲童手臂捲入社區SPA排水孔致腦病變 物業管理判賠611萬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一名時年10歲男童,7年前使用住家社區公設SPA池時,因排水回水孔的孔蓋脫落,將他的左手臂吸入20公分,無力掙脫而溺水,缺氧長達8分鐘才被救起,緊急實施心肺復甦術救回一命,但留下肢體功能嚴重不全,走路要持助行器,男童與父母提告提告求償,二審高等法院今認定,未在場陪同兒子的父母也須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及派駐社區的李姓主任應連帶賠償611萬多元,社區管委會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童當時於使用社區SPA池時,運轉中的SPA設施,孔蓋突然脫落,林童的左手臂遭該孔吸入20公分無法掙脫而溺水,經現場搶救而保命,但送醫後發生嚴重後遺症,包括缺氧性腦病變、肢體功能嚴重受損、吸入性肺炎等傷害,至今講話仍不清楚,四肢無力、走路不穩,平衡感弱,需使用助行器才能行走,無法自理生活。

鑑定認定林童喪失勞動能力85%,須由專人全日看護。林童與父母提告民事求償2187萬元,請求對象包括受委託管理SPA池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負責該社區的李姓主任、保養SPA池的業者、社區管委會等。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林童和未在場陪同的家長,也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判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應連帶賠償男童182萬餘元、其父母各20萬元精神撫慰金,社區管委會免賠。各方皆上訴。

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疏未注意SPA池排水、回水孔的孔蓋有脫落之虞而久未維修,有過失,但SPA池水深僅54至64公分,未及林童腰部,且林童會游泳,正常使用下應不致淹沒口鼻;案發時男童靠近SPA水柱,潛入水下,應可發現孔蓋已脫落,但仍趴平身體與水孔平行,以致手臂被吸入約20公分而溺水,其父母未依SPA使用管理辦法及公告,陪同未滿12歲的兒童使用,未在場制止兒子潛入水下靠近水孔,也有過失,須負一半責任。

高院表示,扣除和解已給付140萬元後,判決物業公司及李姓主任須連帶給付561萬6331元,給付林的父母各25萬元,共賠償611萬6331元,可上訴。

2024/10/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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