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北市公燈處控瓦斯公司毀損樟樹 高院改判無可責事由免賠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某瓦斯公司3年前獲報,敦化南路一段鬧區一處中央分隔島地下瓦斯管線瓦斯漏氣,到場開挖馬路尋漏,卻不慎挖到大、小樟樹根部造成淍萎枯死,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提告求償370萬餘元,台北地院判瓦斯公司應賠償44萬餘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公燈處未舉證瓦斯公司對樟樹枯死有何可歸責事由,今改判不必賠償。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公燈處)主張,2021年7月13日上午9時50分,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某處中央分隔島地下瓦斯管線發生瓦斯漏氣意外,造成鄰近的大、小樟樹根部浸濡於地底溢漏瓦斯。經通知瓦斯公司到場會勘,並提醒勿挖及樹木根部,但瓦斯公司挖掘面積超過核准範圍,且已經挖斷樟樹根部,造成2棵樟樹淍萎死亡。

公燈處認為,瓦斯公司應針對此過失負起賠償責任,要求瓦斯公司賠償樟樹價值、補植費用及6倍罰款,共新台幣370萬9千餘元。

瓦斯公司則指出,當時依公燈處同意開挖位置,並未擴大範圍,大、小樟樹枯死與該公司開挖間無因果關係。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瓦斯公司於挖掘時確實有傷害到樟樹樹根,應負賠償責任,但瓦斯公司毀損樟樹的行為是出於過失並非故意,不需支付6倍的賠償,判決瓦斯公司應賠償公燈處44萬餘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本案樟樹迄今未開挖根部鑑定,無從確認真正死因;事發時,分隔島確有迫在眉捷的氣爆危險而刻不容緩,樟樹如果是因遭挖斷樹根而死亡,瓦斯公司挖掘行為應構成緊急避難,此外,無證據證明瓦斯公司超過市府核准範圍而進行挖掘搶修。

高院認定,公燈處未舉證瓦斯公司對樟樹枯死有何可歸責事由,不得依行道樹自治條例及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瓦斯公司為樟樹死亡賠償,今改判瓦斯公司不必賠償。可上訴。

2024/10/2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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