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販售保育類產製品贗品 2男稱不知違法、未獲利仍各罰15萬元

〔記者黃子暘/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長楊淑方表示,日前動保處接獲2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產製品的通報案件,經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聯合稽查,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協助鑒定,確認都是贗品,但相關行為已經觸法,動保處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8條規定,對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為,對2名行為人各處15萬元。

動保處表示,第一案是民眾通報一名李姓男子於網路上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經動保處與保七刑大現場稽查,查獲疑似玳瑁製品2件,科博館鑑定後確認為人造加工品,李男也坦承這些商品是贗品,並在商品介紹中虛偽標示其為「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李男供稱商品是從奇摩拍賣競標獲取,從未成功販售或獲利,且不知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已違法,不過相關行為已構成虛偽標示行為。

動保處指出,另一案是台北市動保處函轉,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確認該商品是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查男也坦承是贗品,且虛偽標示商品為「犀牛角製」,並供稱貨源是中國,也未成功販售或獲利,更不知已經觸法;但因事證確鑿,動保處說,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責任,依法對李、查兩人各處以15萬元罰鍰。

動保處表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違者將依同法開罰,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行買賣、展示或在公共場合陳列,違反者依同法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50萬元的罰金;虛偽標示商品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依同法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

2024/10/2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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