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法官石育恩涉協助詐團洗錢 法評會送職務法庭建議撤職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停職中)涉協助詐團律師鄭鴻威藏放贓款,觸犯洗錢罪被台北地檢署起訴,法院審理中,橋頭地院將石育恩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評會認為,石育恩因收受高額現金,協助鄭將贓款藏於法官辦公室,還利用法官職權查詢他人個資,違反法官倫理,嚴重傷害司法信譽,將石育恩移送職務法庭,建議撤職。

北檢起訴指稱,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明知大學同窗好友、律師鄭鴻威勾結詐騙集團洩密,竟邀約買房,並協助藏放330萬元贓款在其法官辦公室內;石育恩另受鄭鴻威指示,轉交10萬元給其他律師。

由於石育恩是現職法官,全案爆發後震驚社會,司法院今年五月已將石停職至今。橋頭地院亦將石移送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

法評會調查發現,石育恩使用法官職務才有權操作的資訊系統,接連查詢並非他承辦案件的前案資料,任意蒐集他人個資,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及妨害偵查秘密。

石育恩又因為和鄭鴻威律師間的私誼,竟收受高額現金,將贓款藏放在其法官辦公室內,已構成與律師有不當財物往來情事,戕害人民對法官之觀感,嚴重損害司法信譽,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第22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石育因已違反法官法第30條「職務上之義務、言行不檢」規定,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事,且均情節重大,使一般人懷疑其執行司法職務的公正性,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及職位尊嚴,嚴重損害司法形象,應予嚴懲,因此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

依據法官法第五十條規定,法官的懲戒處分,從重至輕依序為:一、免職,並不得再擔任公務員;二、撤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廿;六、罰款:數額為現職法官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七、申誡。

2024/10/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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