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聲稱買房遭借名登記!前男友反告成功,須搬還要月付1.5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晴多年前與男子小柏(均化名)交往並育有一子,當時她正值懷孕待產期間,主張自己花費277萬元買下一間房屋,卻因擔心婚後財產問題,與小柏約定將房產「借名登記」在對方名下。雙方多年後感情生變,小晴返台發現遭換鎖,憤而提告要求小柏把房子過戶給她。
判決指出,小晴主張,民國104年購屋時,她因懷孕即將生產,又正面臨婚姻關係變化,為了有地方居住,購買一處房屋,總價277萬元及交屋、裝修、稅費等都由她負擔,因此才與小柏約定借名登記。
小晴並稱,自己從民國104年起住進房屋,同年生下兒子,之後攜子返回大陸,直到民國113年返台,卻發現房屋門鎖遭更換,連放在屋內的所有權狀也被拿走,因此,決定提告要求返還所有權。
小柏則反駁,當年是他委託小晴找房,並陸續匯款給小晴支付購屋款,房子本來就是他出資購買,只是讓小晴及孩子居住,根本不存在所謂「借名登記」。
法院調查銀行交易資料發現,小柏確實曾多次匯款人民幣給小晴,再由小晴兌換新台幣後轉入相關帳戶,最後用於支付房屋價金。法院認為,從資金流向來看,不能認定房屋277萬元全由小晴一人負擔。
法院指出,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必須證明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合致,不能僅因自己曾經付款、居住或繳交水電稅費,就直接認定房子只是「掛名」在他人名下。
本案中,房屋買賣契約上的買方是小柏,小晴只是以小柏代理人身分簽約;且小柏曾保管所有權狀,房屋也非一直由小晴單獨管理。再加上兩人當時有交往、同居及共同育兒關係,雙方資金往來頻繁,部分帳戶甚至有混同使用情形,均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登記契約。
法院認為,小晴早在民國104年就已與小柏離婚,卻長達約10年未要求返還房屋,直到民國113年才提告,也與她所稱為避免婚後財產分配而借名登記的說法有所矛盾,因此,駁回她要求過戶的請求。
反訴部分,小柏主張房屋原本就是他的,當初只是基於情誼讓小晴及孩子免費居住,兩人分手後已無繼續讓小晴占住的理由,因此要求她搬離。
法院認定雙方確實成立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但小晴後來主張自己才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甚至更換門鎖,已違反原本使用房屋的約定,小柏因此有權終止借貸關係。
法院認定,小晴收到反訴起訴狀,經過1個月期限後仍未搬離,自民國114年9月起已屬無權占有。考量房屋位置、屋齡、交通及周邊租金行情,法院認定,每月1萬5000元合理,因此,判小晴須騰空返還房屋,並至實際搬遷返還之日止,每月支付1萬5000元。
2026/08/11 15: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139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