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獨家》狠心妻拋家棄子30載 「精神虐待」被拔繼承權

台南市一名老翁去年過世後,留下370多萬元的遺產。長子尋得離家長達30年的母親,但因老翁臨終遺願表示「不許妻繼承財產」。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的無情遺棄構成重大精神虐待,判她喪失繼承權。(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一名老翁去年過世後,留下370多萬元的遺產。長子處理後事時,尋得離家長達30年的母親,但因老翁生前常向子女吐露妻子離家不聞不問,讓他抱憾終老,臨終遺願更明確表示「不許妻繼承財產」。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妻子的無情遺棄構成重大精神虐待,判決她喪失繼承權,遺產全數由4名子女均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老翁於民國114年9月中旬離世,遺留郵局、農會存款及勞保老年金等遺產,扣除喪葬與清償費用後,仍有約349萬餘元財產待分割。然而,老翁的妻子早在30多年前即拋家離家,期間從未返家探視或電話關心,致使老翁晚年無法一家團圓,帶著遺憾離世。老翁生前曾多次向兒女堅決表示,絕不讓妻子繼承其任何一分錢。

老翁過世後,長子因處理遺產登記等事宜,幾經波折才終於聯繫上消失30年的母親,並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主張母親對父親構成「重大虐待與侮辱」,應依法剝奪其繼承資格。庭訊時,妻子也對長年離家的事實並不爭執,並當庭表示同意放棄繼承。

法官認為,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法院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繼承人若無正當理由,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衡諸我國重視孝道與婚姻倫理,已足以使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屬重大虐待行為。

法官審酌後,認定老翁的妻子已依法喪失繼承權,扣除長子代墊的喪葬及相關費用28萬餘元後,餘款349萬餘元全數由老翁的4名子女按各1/4比例平均分配。

2026/08/1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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