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親人一句承諾讓她住到終老 卻因「出租房間」月收6000踩紅線

親人一句承諾讓她住到終老,卻因「出租房間」月收6000踩紅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處房屋原是家族長輩留下的祖厝,因家人之間一句「可以住到終老」的口頭承諾,讓親戚長年居住。沒想到屋主過世後,住在屋內的親屬竟未經新屋主同意,將其中一間房間出租給他人,每月收取6000元租金,房屋所有權人得知後要求終止借住關係,雙方談不攏,屋主只好提告。

判決指出,女子阿芝與丈夫阿遠(均化名)於民國89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房屋原登記在阿遠的母親名下,因房屋仍有貸款,其他繼承人陸續拋棄繼承,最後由阿遠單獨繼承,房貸則由夫妻共同負擔。

當時阿遠的2名姊妹阿蘭、阿秀(均化名)仍住在屋內,阿遠也曾允諾讓2人可以無償居住到終老。後來阿遠於民國109年因病過世,房屋由妻子及子女繼承,2名姊妹卻仍繼續居住。

直到民國113年,阿芝才得知房屋內一間房間竟遭出租,承租人是阿秀的同事,每月租金6000元,且水電包含在租金內,租期近1年。阿芝得知後要求終止親屬間的使用借貸關係,要求占屋親屬搬離,卻遭拒絕,因此與2名子女共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阿秀則抗辯,房屋最初的貸款是父母繳納,母親過世後才由周志遠繼承,之後由阿遠夫妻繳納房貸;阿遠過世後,則由她繼續負擔房貸,直到對方要求搬離才停止。她也承認確實曾將房間出租,但強調只是口頭租約,並稱阿遠生前曾承諾讓她們住到終老。

法院審理認為,從證人證詞及雙方說法可認定,阿遠當初確實曾承諾讓2名姊妹無償居住到終老,因此,雙方間存在使用借貸關係,妻兒繼承房屋後,也一併承受相關權利義務。

不過,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借用人若未經貸與人同意而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貸與人得終止契約阿秀未經屋主同意,就將房屋部分空間出租給他人並收取租金,已符合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的要件。

至於另一名姊姊,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她曾獲原屋主同意使用房屋,因此,也沒有合法占有權源。法院認定,阿芝及子女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所有物有理由,判決3名被告應將房屋全部遷讓返還。

2026/08/11 10:0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128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