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在叔叔名下,法官卻被判全數過戶,關鍵竟是這張權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宗土地所有權爭議,因早年「借名登記」埋下財產糾紛。男子阿宏主張,祖父生前早已將一筆土地及房屋贈與他,房屋也在民國82年完成過戶,但土地因考量贈與稅,當時僅交付土地權狀,未辦理移轉登記。沒想到祖父過世後,土地由叔叔阿榮(均化名)辦理繼承登記,最終竟演變成一場土地所有權官司。
判決指出,阿宏主張,祖父老前將一筆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一併贈與他,房屋早在民國82年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不過,由於土地若辦理贈與可能產生高額稅賦,因此,當時並未辦理土地過戶,祖父反而將土地所有權狀交由阿宏保管。
民國87年祖父過世後,土地名義上成為遺產,叔叔阿榮則在民國92年辦理繼承登記,成為土地登記上的所有權人。不過,阿宏表示,土地此後仍由他實際管理,不僅持續繳納相關稅賦,也一直持有土地權狀,阿榮只是名義上的登記人。
沒想到民國114年間,阿榮突然告訴阿宏,自己受到一名年輕人關心,對方邀請他投資,但需要現金,因此打算出售這筆土地籌措資金。阿榮便向竹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但未能如願;同年8月更前往地檢署,對阿宏提出侵占土地所有權狀告訴。
阿宏認為,阿榮既然已經企圖處分土地,甚至提出刑事告訴,代表雙方之間原本的信任關係已經破裂,因此,主張自阿榮提出告訴之日起,雙方借名登記關係即告終止,並要求阿榮將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給他。
審理期間,阿榮經法院合法通知,卻未出席言詞辯論期日,也沒有提出書面資料反駁阿宏的說法。法院檢視地籍圖、土地登記簿、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權狀、戶籍資料、土地異動索引、地價稅繳款書及南投地檢署傳票等證據後,認為阿宏已提出相當證據,而阿榮既未到庭爭執,也沒有提出準備書狀,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相關事實應視同自認。
法院指出,「借名登記」是指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或處分,法律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當。若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名義上的登記人即有義務將相關權利移轉給真正權利人。
法院認定,土地原本就是祖父生前贈與阿宏,只因稅賦考量未完成移轉,之後雖由阿榮辦理繼承登記,但土地仍由阿宏管理、繳稅並持有權狀,足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契約。
如今阿榮不僅試圖補發權狀、出售土地,更對阿宏提出刑事告訴,顯示雙方信任關係已經徹底破裂,因此借名登記契約已經終止。因此,判決阿榮應將該筆土地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宏。
2026/08/11 07: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100000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