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直指陳男已年逾40歲,心智成熟,明知男童年紀極小卻為滿足一己私慾連續犯案5次,客觀上不值得同情。(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便利商店竟成伸狼爪現場!台南一名40多歲陳姓男子,明知男童還在念國小、甚至未滿7歲,竟在短短8天內5度將孩子抱坐腿上,接連摸下體、臀腿及親吻。法院認定,未滿7歲幼童根本沒有同意猥褻行為的能力,陳男5次行為均構成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罪;即使認罪、和解並獲家屬原諒,仍遭判處應執行3年10月。
判決指出,陳男明知男童未滿7歲,對性相關行為尚無成熟判斷能力,卻為滿足私慾,於民國114年5月10日至17日間,在台南市某間便利商店內5度下手。
第一次犯案時,陳男數度將男童抱坐腿上,隔著衣褲碰觸其下體、臀部、大腿、胸部等部位,還親吻耳朵、臉頰、頸部等處;隔天又故技重施,不僅伸手進男童上衣、褲管撫摸,甚至刻意貼近男童。此後數天,陳男又陸續在同一超商內繼續猥褻該男童,前後一共犯案5次。
案件曝光後,陳男在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男童證詞也與超商監視器畫面、檢察官勘驗結果相符。男童曾表示,有時會對陳男說「不要再摸了」;鄰居也證稱,男童提到遭碰觸時,雖沒有直接說不舒服,但神情一反平時嬉鬧模樣,顯得相當認真。
法院特別指出,未滿7歲幼童依法並無與他人合意進行猥褻行為的意思能力,因此即使孩子未激烈反抗,甚至無法明確表達厭惡,也不能因此解讀為「同意」。陳男對男童所做的猥褻及親吻等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已足以構成猥褻,5次犯行均成立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罪。
審理期間,陳男辯護人主張,5次犯行情節相較其他強制猥褻案件較輕,陳男又無前科,犯後坦承、深表悔意,已與男童及家屬達成調解並分期履行,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加上陳男罹患疾病、不適合入監,希望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至2年以下,再給予緩刑。
不過法院並不買單,直指陳男案發時已年逾40歲,心智成熟,明知男童年紀極小、身心尚未成熟,卻為滿足一己私慾連續犯案5次,客觀上看不出有任何特殊原因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至於認罪、和解、健康及家庭經濟狀況,只能作為量刑參考,不能因此突破法定刑度減刑。
法院最後考量陳男犯案手段尚未使用暴力、坦承犯行且與家屬和解等情形,5罪分別判處4個3年2月和1個3年1月,合併定應執行3年10月。由於刑期已超過2年,也不符合緩刑法定要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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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21:1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000402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