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思潮及役起發聲團體共同發表聲明指出,本次修法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中的共計24種違法態樣,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提高最低本刑至「一年有期徒刑」,完全剝奪法官依個案狀況宣告易科罰金的空間。(賀培晏攝)
因應「藝人閃兵案」引發社會關注,國防及內政部6月11日預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與《替代役實施條例》草案,擬讓妨害兵役一律「最少關一年」、若「拖過36歲除役加重至三分之二」,今(10)日預告期滿。學團認為,雖支持嚴辦嚴懲逃兵行為,但本次草案明顯違反刑法基本原理原則,不適宜以此方案回應逃兵問題。
青年思潮及役起發聲團體共同發表聲明指出,本次修法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中的共計24種違法態樣,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提高最低本刑至「一年有期徒刑」,完全剝奪法官依個案狀況宣告易科罰金的空間。
然而實務上,這些行為態樣中,有些是故意偽造病歷、花錢勾結仲介集團,這種積極破壞兵役公平的行為,確實應嚴格懲處,相對的,實務案例中也有許多人是未居住在戶籍地的青年,因為沒有申報住處、按時辦理兵籍調查或參與徵兵檢查,消極影響了兵役運作,但無論積極妨害行為或消極不作為,本次草案都「一刀切」的加重到「最少關一年」,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團體補充,同樣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逃兵」最重可判五年、但沒有「最少關一年」規定,又或是《刑法》「煽惑軍人背叛國家罪」,最低刑度也只有六個月。相對之下,還沒入伍的年輕人未按時辦理兵籍調查,比起「現役軍人逃兵」、甚至「煽動軍人叛國」,難謂罪刑相當。
團體指出,草案規定逃兵者撐過36歲的「除役年齡」才被查獲,要「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看似是加重懲罰有不可逆侵害的情形,卻嚴重牴觸了刑法基本的「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原則」,刑法處罰的是「犯罪當下」的法益侵害行為。
團體認為,當一個人提交造假的診斷而獲判免役時,犯罪行為就已經完成,此時也決定應負罪責。如果拿「超過除役年齡才被查獲」當作加重處罰的理由,等於拿犯罪以後才發生的事情,來回溯加重過去的罪責,將製造出不是看行為、而是看人的「行為人刑法」,嚴重違反法治精神,為現代刑法甚至憲法所不許。
團體呼籲,嚴防、嚴懲逃兵固然目的良善,但手段仍應審慎設計,不能採用違反基本法理的手段,對於目前的逃兵問題,政府應妥善參考外國法律,對不同情節有不同規範、或要求除役後遭查獲者補服兵役等,皆有成例可參考。
2026/08/10 17: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10003447-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