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妻離婚後產子!前夫控通姦求償200萬 法官這理由判敗訴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離婚後,竟得知前妻在離婚後產下一子,且生父疑為男子阿國(化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離婚後,竟得知前妻在離婚後產下一子,且生父疑為男子阿國(化名)。阿德憤而提告,主張前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人通姦,侵害配偶權,並向2人連帶求償新臺幣200萬元。案經士林地院審理,近日判決出爐,法官認定無法證明受胎時間確實在婚姻關係之內,最終駁回阿德之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與小美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調解離婚,不料離婚後阿德卻接獲自稱前妻現任配偶的男子來電,要求他出面協同辦理小美所生幼子的出生登記。阿德這才驚覺,前妻於同年底產下一子,但回溯時間,受胎期間疑似落在兩人仍保有婚姻關係的3月中旬,因而控告小美與阿國通姦生子。

不過,小美到庭後極力喊冤,強調孩子是在離婚後的113年4月間才受胎,並非婚內出軌。小美也解釋,她長期服用身心科藥物,導致月經週期紊亂,無法以最後一次月經日(2月29日)來精準推算受胎時間,並主張女性排卵期變數多,胎兒成長速度亦會影響預產期判斷。

為釐清案情,法院曾函詢接生診所。診所回函表示,小美最後一次月經雖為113年2月29日,但一般排卵日可能落在月經第一天起的第8至21天之間,無法確切斷定受孕日。醫師也指出,若月經不規則,以「最後月經日往後推算14天」的簡易計算法極可能產生誤差。

法官審酌後認為,即便以2月29日往後推14天計算,排卵期約為3月14日,距離兩人調解離婚的3月18日僅有4天之隔。加上小美因服藥導致經期不穩,確實不能完全排除她是離婚後才與阿國發生性行為而懷孕的可能性。

由於阿德無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前妻受胎時間是在3月18日離婚之前,法院認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要件不足,最終判決阿德敗訴,不僅求償200萬無望,還得負擔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

2026/08/08 05: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800002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