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家餐飲公司因積欠勞保費與租金等逾226萬元,主張名下僅存價值80萬元的中央廚房設備,向法院聲請破產,一審駁回後,向台南高分院抗告又被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公司負債累累想靠聲請破產甩鍋?恐怕沒那麼容易!台南市一家餐飲公司因積欠勞保費與租金等逾226萬元,主張名下僅存價值80萬元的中央廚房設備,向法院聲請破產。然而台南地院與台南高分院均認為,該公司資產連優先受償的勞保局債權都無法清償,宣告破產徒增程序費用、毫無實益,裁定駁回。
該餐飲公司向法院聲請破產指出,公司目前僅剩位於台南的中央廚房設備,折舊後價值約新臺幣80萬元。然而,公司對外積欠某能源科技公司租金及水電費21萬7714元,另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費及滯納金101萬8291元,以及勞工退休金與滯納金102萬4302元,總負債高達226萬餘元,早已呈現入不敷出狀況,因此依法聲請宣告破產。
不過,台南地院查核發現,該公司無法提出該批央廚設備的原始購入憑證,難以認定確有80萬元價值;且經調閱稅務資料,該公司名下並無其他財產,前年度僅有銀行利息所得10元。
法院強調,破產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債權人能公平受償。本案中,勞保局的保險費及勞退金債權合計高達204萬2593元,依法屬於「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的優先債權。該公司的資產即使採納其主張的80萬元,也顯然不足以清償上述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人更完全不可能獲得任何分配,裁定駁回。
該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進一步指出,若強行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還必須優先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清查資產與召集債權人會議等繁雜的「財團費用」,這將導致原本就不足的財產進一步縮水,使優先債權人的受償金額再遭壓縮甚至無從受償,完全違背破產制度本旨。二審認定原裁定並無不當,駁回抗告。
2026/08/05 10:3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500173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