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弒母詐保案 王忠義遭羈押739天 獲刑事補償295萬6000元確定(中時資料照片)
南投縣男子王忠義(現改名王川行舟)民國104年被控涉嫌殺害父母詐保,一度遭判無期徒刑,最終逆轉獲判無罪確定,檢方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王遭判刑1年2月確定,但他因殺人罪嫌遭受羈押739天,提出刑事補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以羈押1天4000元計算,合計賠償295萬6000元補償確定。
王請求意旨,他前因涉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民國104年4月5日經警拘提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迄106年4月12日停止羈押獲釋,後來他無罪確定,他受羈押共計739天,請求按受羈押日數,以5000元折算1日,予以補償共計369萬5000元。
台中高分院認為,王雖經檢察官另案起訴過失致死罪嫌,並經南投地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53號判決有罪及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尚與刑事補償法第8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具備可歸責事由有間,自非本件決定補償數額之裁量因素,王受羈押739日,共應補償295萬6000元;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王及檢方都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原決定已審酌公務員行為及受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以為判斷依據,於法自無違誤,王請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最高檢察署未提出羈押業經折抵過失致死刑期之證明,其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准予補償部分為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026/08/04 14:5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301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