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聽到鄰居激戰聲響,竟透過氣窗偷拍對方激戰畫面;圖非當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台北市士林區一名男子阿文(化名),在租屋處套房內,聽見隔壁傳出激烈聲響,竟持手機經由氣窗偷拍鄰居性影像。法院審結,因阿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男女具狀撤告,諭知公訴不受理,但偷拍使用的智慧型手機則被法官宣告沒收。
這起偷拍事件發生在114年8月8日凌晨1時許。當時阿文在租屋處休息時,突然聽到隔壁套房傳出異樣聲響,竟起偷窺色心,在未經鄰居A女及B男同意下,直接站立在椅子上升高視線,並開啟手機錄影功能,透過隔壁套房外的氣窗,將鏡頭對準室內,偷偷錄下A女與B男裸露生殖器及進行性行為的私密影像。
被害男女發現遭人偷拍,氣得立刻報案。警方偵查後將阿文移送法辦,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認阿文涉犯刑法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及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阿文與被害A女、B男達成和解,兩名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法官指出,阿文所涉犯罪名,依刑法規定均屬「告訴乃論」,既然告訴人已撤告,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另外,對於阿文犯案用的智慧型手機(含SD卡、SIM卡)。法官表示,雖然本案判決不受理,但該手機儲存有被害人的性影像,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專科沒收之物,依法裁定將該支扣案手機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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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09:4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161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