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機車大廠遭控職場性騷霸凌 女員工求償勝訴獲賠32.6萬

國內知名機車大廠爆發職場性騷擾與霸凌爭議,一名在公司服務長達15年的女員工小如(化名),指控直屬主管長期以「緊盯盯人」戰術、不當觸碰身體,甚至在辦公室公然咆哮侮辱,導致她身心崩潰、被迫離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國內知名機車大廠爆發職場性騷擾與霸凌爭議,一名在公司服務長達15年的女員工小如(化名),指控直屬主管長期以「緊盯盯人」戰術、不當觸碰身體,甚至在辦公室公然咆哮侮辱,導致她身心崩潰、被迫離職。新竹地院審理後,日前判決公司應給付小如資遣費32萬6178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如自97年6月起受僱於機車大廠,指控小組長阿德(化名)於112年3月起,濫用職權將她調入所屬組別,並刻意安排坐在身旁,長期以異常頻率的近距離「盯視」監看,甚至將她的座位方向轉向,絲毫不掩飾監控意圖。小如痛訴,阿德不僅多次藉討論公事為由,要求她近距離靠近,甚至趁機觸碰身體,她閃避拒絕後,對方竟當場面露不悅,行徑令人不寒而慄。

最離譜的是,112年5月8日,小如對阿德的騷擾冷淡回應,竟引來對方在公開辦公室內情緒失控,當眾對她大聲咆哮、言語貶低,營造出充滿敵意與恐懼的工作氛圍,讓她身心備受煎熬。

更令小如心寒的是,她向直屬組長阿勇(化名)、代經理阿強(化名)及協理小偉(化名)反映後,非但未獲妥適處理,反而遭到職場報復。阿勇不僅斥責她「不得再向任何人提起」,還在公司內部散布不利評價,警告其他單位不得接受她調動,形同「行政封殺」;阿強更濫用職權,明確要求其他部門不得錄用小如,徹底阻斷她的轉調生路。

小如在離職面談時,再次向最高主管小偉揭露阿德的不當行為及阿勇的包庇打壓,沒想到公司不僅未立即採取有效糾正措施,事後竟還將阿德晉升、提報「優秀青年工程師獎」,阿勇也被調任更優渥的職缺,處置明顯失當,讓她徹底絕望。

小如於113年12月向新竹縣政府勞工處申訴,經新竹縣性別平等工作暨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認定阿德的性騷擾行為「成立」,且機車大廠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即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後,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狠狠打臉公司說法。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德在公開辦公室的咆哮侮辱行為,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的「重大侮辱」;而機車大廠明知小如申訴,卻消極不作為,亦違反同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規定,小如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於法有據。

法官進一步核算,小如年資共15年又15天,適用勞退新制,資遣費基數為6個月,以其月平均工資5萬4363元計算,總計機車大廠應給付32萬6178元。法院同時宣告該判決得假執行,機車大廠若欲免為假執行,須提供同額擔保金。

針對機車大廠抗辯「離職面談時小如未提性騷擾,僅稱職場霸凌」,法院認為,小如早於112年5月9日即向主管阿勇反映「阿德眼神盯視令人害怕」,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準則》,不適當的凝視、反覆跟隨行為均屬性騷擾調查範疇,阿勇身為管理權人即視同雇主,公司自不得諉為不知。至於小如請求其餘4名被告連帶賠償部分,法院則以資遣費義務僅屬雇主責任為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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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23:1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300414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