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科技公司C語言測試卡關遭資遣 竹科男討15年薪水判決曝

黃姓工程師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索討15年薪資與勞退,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公司在試用期間終止契約合法,判黃男敗訴。圖為竹科園區一景。(王惠慧攝)

新竹科學園區黃姓工程師15年前進入某科技公司任職,但在試用期僅1個多月後,便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黃男不滿公司未給予輔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討回15年來的薪資與勞退。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公司在試用期間終止契約合法,判黃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控訴他在民國100年3月,以月薪5萬元受聘為研發工程師,雙方約定3個月試用期。然而,公司卻在同年4月初突然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條單方面認定他不能勝任工作。

他進一步指控,公司當年完全沒有提出任何書面說明或佐證,也未依程序進行輔導或改善計畫。他強調曾在102年向竹科管理局申請勞資調解,公司當時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堅稱雙方僱傭關係依然有效,要求追討復職前每月5萬元薪資及勞退。

但科技公司表示,黃男應徵的是網路安全軟體研發工程師,但到職後遲遲無法進行產品開發,為測試能力,公司要求整理資工系大一程度的C語言函式,歷經1個月仍無法完成工作。公司認定其不適任,因此提出兩個選擇,包含減薪至4萬元繼續試用,或接受資遣離職,黃男最後自行選擇資遣,並完成薪資及資遣費結算。

法官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已明定3個月的試用期。依據最高法院見解,試用制度的目的本就在於讓雇主觀察勞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因此雇主在評估上享有比對正式員工更大的空間。

法官認定,科技公司已綜合評估黃男的工作能力與適應情形,且曾提出減薪續留方案,並無權利濫用之情事。公司在試用期間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無違法,因此黃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以及追討15年薪資與勞退提繳,均無理由,全案判決敗訴。

2026/08/0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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