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只會討錢還逼賣房送養老院 老母收養40多年換來心寒結局

只會討錢還逼賣房送養老院,老母收養40多年換來心寒結局,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年邁養母數十年前收養女童視如己出,沒想到多年後卻換來一次次傷害。養女不僅長期離家、不聞不問,平時只有缺錢時才會返家伸手要錢,甚至還疑因染上毒癮、積欠債務,讓討債電話三更半夜不斷打到養母家中,近來更要求養母賣掉名下房產換現金,還要她搬進養老院,養母心灰意冷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指出,養母阿凝於1983年與丈夫共同收養養女小芸(均化名),丈夫多年後過世,阿凝獨自生活。阿凝表示,小芸多年來從未主動關心她的生活起居,每次聯絡幾乎都是為了借錢、拿錢,毫無親情可言。小芸疑似染上毒品惡習,在外四處借貸,導致債主經常半夜打電話追討欠款,嚴重影響她的生活與身心。

阿凝指出,小芸甚至曾恐嚇要求她出售名下房屋換取現金,還要求她搬到養老院居住,讓她感到極度寒心,認為多年建立的母女情分早已蕩然無存,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審理期間,小芸並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或說明。

阿凝的養孫女證稱,母親與外婆過去就經常爭吵,一直沒有把外婆當成真正的家人,也很少關心她。母親搬離住處後幾乎不再返家,每次回來幾乎都是為了拿錢,甚至還曾透過她轉達向外婆索討金錢。她曾親耳聽見母親在電話中要求外婆出售房屋,外婆當場激動回應:「這是我的房子,為什麼可以賣?」

法官認為,小芸的親生女長期與阿凝共同生活,對阿寧與小芸的互動情形具有最直接的觀察,其證詞內容前後一致,具有高度可信性,可作為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

法院指出,收養制度建立在如同親生父母與子女般的情感及信賴基礎,但小芸多年未盡養女應有的關懷義務,反將養母視為經濟來源,甚至要求變賣房產供其使用,足以使養母對其僅存的信任與親情完全消磨殆盡,養親子關係已名存實亡,符合《民法》第1081條所稱「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情形,因此,裁定准許終止收養關係。

2026/08/0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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