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江姓男子112年邀約女網友至家中作客,不斷拖延致女方錯過末班車,趁其無奈留宿時,兩度違反意願強制性交。桃園地院考量江男犯後未和解且多所辯解,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處4年徒刑,處有期徒刑6年,全案可上訴。(資料照)
桃園市江姓男子112年邀約女網友至家中作客,不斷拖延致女方錯過末班車,趁其無奈留宿時,兩度違反意願強制性交。桃園地院考量江男犯後未和解且多所辯解,依2個強制性交罪各處4年徒刑,處有期徒刑6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112年透過社群軟體結識女子,同年9月邀約對方至桃園住處遊玩。女子原訂當晚返回台北,江男卻刻意拖延時間,導致女子錯過高鐵末班車,在無交通工具下僅能暫時留宿。當晚11時許,江男在房內無視女子明確拒絕,強行撫摸並性侵得逞。隔日清晨7時許,江男再度求歡,女子因驚恐致身體僵住無法動彈,江男竟逕自搬弄其四肢,二度性侵得逞。
法院審理期間,辯護律師主張兩人關係曖昧,且女子案發後仍與江男聯繫,甚至曾南下嘉義碰面,辯稱雙方為合意性行為。然而,法官檢視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女子曾痛斥江男行徑如同強暴犯,江男亦回覆坦承自己行徑惡劣、明知女方當下已絕望放棄抵抗等語,證明江男深知已違反女方意願。
法官並參酌女子在心理諮商提到,案發後持續聯繫加害人,是試圖合理化創傷之典型被害人反應,痛批辯方說詞流於性別刻板印象。
桃園地院審酌,江男為逞私慾,利用被害人人生地不熟且無從求援之際伸出魔爪,嚴重侵害其身體與性自主權,造成難以抹滅之身心創傷。法官考量江男直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才坦承犯行,且始終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判處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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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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