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女婚後神隱13年!老夫妻苦等無音訊,33年養育情一夕歸零,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年邁夫妻30多年前因親情收養一名年幼女童,視如己出一路扶養長大,不料養女婚後卻突然搬離家中,從此與養父母失去聯繫長達13年。老夫妻多年來多次撥打電話始終無人回應,也不知道養女搬到何處居住,最終心灰意冷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根據判決,老翁阿安與妻子阿秀於1993年共同收養年僅1、2歲的女童小薰(均化名),並依法完成收養登記。夫妻倆多年來將養女撫養成人,從幼年、求學一路照顧至大學畢業,彼此原本相處融洽,家庭生活與一般親子無異。
然而,小薰在結婚後不久便搬離養父母住處,隔年生下孩子後,與養父母的往來逐漸中斷。阿安與阿秀表示,之後曾多次打電話聯絡,但始終無法取得回應,也不知道養女搬遷到何處,雙方自此失聯長達13年,完全沒有見面或聯繫。
法院開庭時,小薰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說明或答辯。庭訊中,證人、也是阿安與阿秀的親生兒子的阿凱(化名)證稱,妹妹幼時因生父過世,無人照顧,父母基於親情將她收養回家,自幼與家人共同生活,直到大學畢業都住在家裡,過去一家人感情相當融洽。
阿凱表示,妹妹婚後約半年便搬離住處,之後因父母無法再提供經濟協助,妹妹便逐漸疏遠家人,甚至完全中斷聯繫,13、14年間從未主動探望或關心養父母,父母雖曾嘗試聯絡,但始終沒有結果。
法官審酌認為,收養制度的核心在於建立如同親生親子般的情感與扶養關係,而本案雙方雖仍保有法律上的養親子身分,但多年來毫無互動,也沒有任何親情維繫,養父母甚至不知道養女居住何處,足見彼此信賴及感情早已產生重大破綻,收養關係僅剩形式而無實質意義。
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因重大事由已難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得宣告終止收養。綜合全案事證,雙方親情已無法恢復,收養目的確實無法實現,因此,裁定准許阿安、阿秀與小薰間的收養關係終止。
2026/08/0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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