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日苗栗縣/苗栗市持刀傷童案,女童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苗栗地院判邱姓男子應賠償56萬6500元。(讀者提供/呂麗甄苗栗傳真)
苗栗市48歲邱明治去年10月2日持刀攻擊放學兒童及協助民眾,造成多名被害人受傷,其中一名未滿12歲女童遭刺傷,造成胸部穿刺撕裂傷及左側大片血胸等傷勢,經送醫救治後倖免於難。邱明治刑事部分一審遭依殺人未遂罪判刑29年,女童家屬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邱男應給付女童56萬6500元。
判決指出,邱明治於114年10月2日下午行經苗栗市社寮街115號前時,見一名兒童放學後獨自行走於對向道路,隨即騎乘機車調頭,下車靠近後持刀刺向兒童身體致傷。該名兒童受傷後逃往附近超商躲避,並請求民眾協助報警,邱男隨後騎乘機車尾隨至超商前,再持刀攻擊協助民眾,造成對方受傷。
現場另有多名兒童目睹事件經過並逃離,邱男之後以右手抓住未及離開現場女童的右肩,持刀朝胸口刺擊,造成女童胸部穿刺撕裂傷及左側大片血胸等傷勢,經送醫救治後未發生死亡結果。
女童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邱男賠償醫療費4萬4090元、交通費1萬1410元、看護費1萬100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56萬6500元。
判決指出,邱男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就女童家屬提出的賠償請求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認諾者,法院得依認諾內容作成判決,因此判決邱男應給付56萬6500元,並自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另案部分,林姓民眾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案件目前仍由法院審理中。
2026/08/01 18:0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252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