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漏水不理避鑑定!連開門都不配合 法院出手「強制進屋修」

漏水不理避鑑定!連開門都不配合,法院出手「強制進屋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場鄰里漏水糾紛,因樓上住戶長期拒絕配合處理,甚至連法院安排的漏水鑑定都無法進行,最終演變成司法攻防。法院審理後認定,樓上屋主消極不配合鑑定程序,已構成妨礙舉證,採信樓下住戶主張,判決樓上屋主須容忍對方進入屋內施工修繕至完全不漏水,並且須負擔所有修繕費用。

判決揭露,2樓男屋主阿誠主張,自2024年10月起,家中客房及廁所陸續出現漏水情形,水珠不斷沿著樓板及管線通道滴落,不僅影響居住品質,也擔心長期滲水危及建物結構安全。經檢查後,他懷疑漏水源頭來自樓上3樓住戶阿鳳(均化名)住處。

阿誠指控,他因此多次主動聯繫,希望對方協助檢修,但始終未獲回應。眼見漏水問題遲遲無法解決,只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准進入3樓施工修繕,並要求所有修復費用由樓上屋主負擔。

法院審理時,阿誠提出建物登記資料、所有權狀及漏水現場照片,證明2樓房屋確實持續漏水,並聲請由專業單位鑑定漏水原因、修繕方式及修繕費用。而法院委請專業防水技術單位進行鑑定,技師也依約前往現場勘查,但當天阿鳳未到場,門鈴故障且無人應門,導致技師根本無法進入檢查,後續鑑定程序因此被迫中止。

更令法院注意的是,樓上屋主阿鳳不僅未配合鑑定,從調解程序到數次言詞辯論均經合法通知卻始終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或說明,使案件始終無法釐清漏水源頭。

法官認為,漏水案件通常必須進入疑似漏水戶內勘查,才能確認真正原因,因此樓上住戶的協力配合,是完成鑑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如今阿鳳消極拒絕開門,也未配合法院程序,已使阿誠無法透過正常鑑定方式完成舉證,屬於民事訴訟法所稱「妨礙證據使用」情形。

法院因此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認定阿鳳故意造成證據無法取得,得直接採信阿誠主張,認定2樓漏水確實是來自3樓房屋。

法官表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對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排除妨害。本案漏水已持續影響2樓房屋正常使用,阿誠有權要求排除妨害,因此,判決3樓屋主阿鳳必須容忍阿誠及施工人員進入屋內修繕,直到漏水完全排除為止,所有施工及修復費用均應由阿鳳負擔。

2026/08/01 10:0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0958-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