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爆衝突,媳婦急Call娘家支援,事後告丈夫及婆婆傷害;圖非當事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媳婦與婆婆爆發衝突,媳婦急call娘家人到場支援,雙方打成一團。媳婦事後控訴,遭丈夫及婆婆強行阻攔、拉扯搶孩子,導致母子跌倒雙雙受傷;檢方調查後,依傷害等罪嫌起訴丈夫與婆婆。不過,法院審理後發現,媳婦對於受傷經過前後說法多次變動,傷勢也與描述情節有所出入,認罪證不足,判丈夫與婆婆均無罪。
這起家庭糾紛發生在114年2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當時媳婦小萱(化名)與婆婆在高雄住處發生爭執,小萱意圖抱孩子離開,沒想到,婆婆與丈夫見狀,竟衝上前徒手拉扯、推擊想搶小孩,導致小萱及孩子跌倒,小萱隨即通知娘家人到場支援,雙方爆發嚴重肢體拉扯。
事後,小萱帶著孩子前往醫院驗傷,經診斷她雙手前臂擦傷、瘀青及大腳趾擦傷等,孩子則受有頸部及腹壁擦傷等傷害,氣得提告婆婆與丈夫涉犯傷害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
丈夫抗辯,「我完全沒有動手,只有在母親抱小孩時擋在那裡,反而是妻子與她一同到場的姊姊把我推在椅子上打!」,且自己若真的出手,小萱的傷勢不會這麼輕。婆婆也澄清,自己只是抱小孩,當媳婦家人來搶人時就已放手,僅在兒子被圍毆時稍微撥開小萱。
高雄地院法官發現,小萱對於受傷過程說法不一致,警詢時她稱遭丈夫與婆婆「推倒在地」,偵訊改口為「拉扯受傷」;第2次偵訊說「遭兩人打上半身」;到了法院審理時,又改稱雙臂傷勢是婆婆抓傷、與丈夫無關。
法官進一步比對診斷書,小萱表示向側後方重摔倒地,不過身體僅有雙前臂內側瘀青及大拇指擦傷,手肘、臀部等極易碰撞部位卻毫髮無傷,不合常理;而小孩的傷勢也不符合說法,加上現場情況混亂,難以排除是拉扯爭奪間意外造成。最終認小萱的陳述存有明顯瑕疵,缺乏客觀補強證據,無法形成有罪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2人的證據法則,判處婆婆與丈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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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09:3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113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