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586萬遺產後,想解除父子關係!法官:不公平,因此,裁定駁回聲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成年後因叔叔膝下無子,在家族安排下成為養子,不僅肩負照顧養父晚年、延續香火的責任,養父過世後更以唯一繼承人身分繼承近586萬元遺產。然而,男子在完成繼承後,卻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希望恢復與親生父親的法律親子關係。
根據判決,男子阿遠於2017年與叔叔阿達(均戶名)成立收養關係。當時阿達沒有子女,希望有人照顧晚年並延續家族香火,因此依法收養已成年的阿遠為養子。直到2025年阿達病逝,阿遠成為唯一法定繼承人,繼承現金及土地等全部遺產,總價值約585萬9965元。
不過,在完成繼承程序後,阿遠向法院提出聲請,表示自己未婚、沒有子女,也有一定財產,擔心日後若自己過世,財產將無法由親生家族繼承,因此希望終止收養,恢復與親生父親間的法律親子關係。
法院調查時,阿遠坦承,當初接受收養,是因祖母生前希望沒有子嗣的叔叔能有孩子承繼香火。收養初期雙方沒有同住,直到養父身體狀況變差後,才搬在一起照顧生活起居。他也承認,養父過世後,其遺產已由自己全部繼承,目前提出終止收養,只是因為「親生爸爸還在,我想回到親生爸爸那邊」。
法官認為,阿遠接受收養時已47歲,具有充分判斷能力,理應了解收養不只是取得繼承資格,更代表承擔照顧養父、祭祀祖先及延續香火等法律與倫理責任。既然當初自願接受收養,也實際享有唯一繼承人的權利,就不能在取得全部遺產後,立即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雖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但若法院認定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仍可駁回。法官綜合本案事實認為,阿遠已完整承受收養制度帶來的財產利益,如今僅因希望回歸原生家庭,就要求解除與養父間的法律身分,明顯違背當初收養的目的,也有失公平。
此外,法院也表示,即使不終止收養,阿遠仍可繼續孝順親生父親,且原生家庭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可以共同照料父親,因此並不會因維持收養關係,而影響其盡孝的權利與機會。
法官認定,本案若准許終止收養,形同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後,再解除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不符收養制度維護家庭倫理及身分關係的立法目的,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2026/08/01 07: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002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