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國立某大學的一名男大生小志(化名),在校期間與年僅14歲、罹患憂鬱症的女友小英(化名)發生多次性行為,被小英父親發現後一狀告上學校性平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就讀國立某大學的一名男大生小志(化名),在校期間與年僅14歲、罹患憂鬱症的女友小英(化名)發生多次性行為,被小英父親發現後一狀告上學校性平會。校方調查後認定小志「情節重大、影響校譽」,祭出最重處分「勒令退學」。小志不服一路申訴、訴願到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出爐,駁回小志請求,確認退學處分並無違法。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志是在112年6月遭當時未滿16歲的小英父親具名檢舉,指控他涉嫌性侵害女兒。校方性平會隨即組成調查小組介入,經約談雙方家長與小志後,發現小志不僅明知小英僅14歲且患有憂鬱症,竟還利用對方心靈脆弱之際誘導發生性行為。更誇張的是,小英父親曾三度口頭警告、甚至當面翻拍證件告誡「不要越矩」,小志依然明知故犯。
調查過程中,小志起初矢口否認,直到調查委員逐一秀出IG私訊對話紀錄,才啞口無言。性平會調查報告直言,小志「一直說謊不願正視其行為」,且成年人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之性侵害,建議校方依獎懲辦法第12條第3款「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影響校譽者」予以勒令退學。
校方獎懲委員會於112年11月22日召開會議,10位出席委員以9票壓倒性多數通過退學決議。小志不服,接連提起校內申復、申訴,並向教育部訴願,全數遭駁回,只好轉向行政法院求救,請求撤銷原處分。
訴訟過程中,小志因已自行申請退學獲准,遂將訴訟聲明變更為「確認退學處分違法」。小志主張,小英的父親未經同意擅自解鎖IG取得對話紀錄,屬違法取證,且性平會偏聽單方說法,調查程序不公;校方在刑事判決確定前就將他「未違反意願」的性行為冠上「情節重大」帽子,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取得對話紀錄並無不法;且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本質不同,學校性平會本就可獨立認定事實,無須等待司法判決。法官更指出,小志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後續刑事判決也確實將他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顯見性平會認定並無違誤。
法院強調,校方獎懲會已綜合審酌小志明知女方年幼罹病、屢經警告仍犯案、調查初期態度不佳等情狀,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校譽,「情節重大」屬於教育專業判斷範疇,應予尊重,最終駁回小志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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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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