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中男生透過各種社群軟體,要求同齡少女拍攝私密照片、以視訊方式裸露身體,甚至恐嚇「把妳家人殺了」等語,害少女嚇到須接受心理諮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才被少年法庭訓誡,不但不收手,反而變本加厲!一名就讀國二的男學生,長期透過LINE、TikTok及Messenger等社群軟體,要求同齡少女拍攝私密照片、以視訊方式裸露身體,甚至恐嚇「把妳家人殺了,妳這輩子歸我一個人」,害少女嚇得抗拒上學、得接受心理諮商。台中地院認定,少年侵害少女性自主及人格權情節重大,判他與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少女45萬元、少女母親15萬元,共計60萬元。
判決指出,遭騷擾少女與男學生均為2000年後出生的未成年人,案發時約14歲。男學生早在113年間,就曾要求少女自行拍攝裸露私密部位的影像供其觀看,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認定涉犯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裁定予以訓誡。
未料受到少年法庭處分後,男學生仍持續透過多個通訊軟體傳送帶有性暗示及羞辱意味的訊息,反覆要求少女拍攝私密照片,或在視訊通話中裸露身體。少女因年幼、心智尚未成熟,長期承受威脅與騷擾,最終傳送僅穿內衣、內褲的照片,並遭對方存取。
少女之後試圖冷處理、逐漸淡化雙方聯繫,男學生卻疑因不滿遭疏遠,傳訊恐嚇「還是我把妳家人殺了,妳這輩子歸我一個人的了」等語,讓少女擔心自己與家人隨時可能遭到報復,長期處於恐懼之中,不僅難以開口談論事件,也逐漸抗拒上學,必須接受心理諮商及醫療協助。
少女與母親因此提起民事求償,主張男學生的行為嚴重侵害少女的性自主、隱私及人格權,也使母親長期陪伴女兒面對心理創傷,親子身分法益同樣受到侵害,因此主張男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母女2人均須做出賠償。
法院審理時,男學生與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反駁。法官依少年案件裁定、雙方對話截圖、就醫紀錄及心理諮商資料,認定少女所述可信。
法官指出,男學生案發時雖未成年,但依其行為方式及訊息內容,顯然具有辨識行為後果的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及監督義務,卻未能證明已盡適當管教責任,依法應與少年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考量雙方均為未成年人、侵權情節、家庭及經濟狀況,以及少女與母親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認定應判賠少女45萬元、母親15萬元,並自114年12月30日起加計年息5%。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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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07:2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900089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