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書是真的、婚姻卻是假的,法院揭23年跨境婚姻真相,判決確認兩人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維持逾20年的兩岸婚姻,最終遭法院認定從一開始就是「假的」。一名男子與大陸女子在江西登記結婚後,女方隨即來台,不料,不到兩年便因從事與來台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遭查獲遣返,之後雙方再無共同生活。男子日前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判決揭露,男子阿宏與大陸女子小芸(均化名)於2002年12月在江西省景德鎮市辦理結婚登記,並於隔年完成台灣婚姻登記。不過,小芸於2004年因從事與來台許可目的不符活動,遭警方查獲,隨後遭遣返回大陸,此後便未再返台,也未與阿宏共同生活。
阿宏向法院主張,兩人自始沒有共組家庭、互負婚姻義務的意思,也沒有實際經營婚姻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只是形式上的安排,因此依法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希望釐清法律關係。
法院審理時,小芸雖經合法通知,始終未到庭答辯,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法官因此依原告提出的戶籍資料、結婚登記文件、海基會驗證資料、大陸公證書、結婚證書,以及移民署提供的入出境紀錄、旅行證申請資料、偵訊筆錄及刑事判決等證據進行審酌。
法官指出,由於兩人是在大陸完成結婚登記,因此,婚姻是否成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適用大陸地區法律,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法官說明,大陸民法典明定,婚姻應建立在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且所謂結婚真意,不只是完成登記,更須具有共同生活、互負夫妻權利義務的實質意思。如果只是藉由婚姻取得入境資格,而沒有共同經營家庭的意願,即欠缺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
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為,兩人雖依法完成結婚登記,但從未真正建立夫妻共同生活,也沒有實際履行婚姻義務。加上女方來台後不久即因違反來台許可規定遭遣返,整體客觀情況足以認定。
法官認為,雙方婚姻僅具形式,主要目的在於便利女方入境台灣,而非締結真正婚姻關係。因此,認定這段婚姻自始欠缺結婚真意,不符合大陸民法典規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依法應屬自始無效,判決確認兩人婚姻無效。
2026/07/26 07:3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6000023-260402




